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吉林省应届毕业生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做好2016年吉林省应届毕业生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院
2016年5月3日
关于做好2016年吉林省应届毕业生
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函》(学位中心函[2010]1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位管理,满足应届毕业生国际交流、境内外求职或升学的需要,2016年我省将继续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证原则: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二、认证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应届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
三、认证收费: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文件规定,学位认证是一项有偿服务性工作,收费标准为每份证书认证费100元人民币。
四、工作程序:
1.省学位办根据国家要求,通过学校宣传认证原则、认证程序和收费等相关事宜,保证每名毕业生都知晓认证工作的自愿原则。
2.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向学校相关负责学位授予部门递交《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对通过资格审查可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应届毕业生收取认证费,并将形成的认证申请数据库电子版(见附件二)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认证名册清单、每名应届毕业生的《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和认证费一并于5月28日之前交送吉林省学位办认证办公室。认证办公室汇总数据和相关材料,经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学位中心。
3.教育部学位中心审核我省上报的数据后,由省学位办出具认证报告,认证报告以适当方式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查询。
4.教育部学位中心向省学位办寄送每名同学认证费发票。省学位办认证办公室将发放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给学校相关处室。学校相关处室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
5.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相关处室将这些同学的认证报告及时交还给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认证费用。
六、要求: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与引导,积极做好相关协调与服务工作,确保我省学位认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晓丽
联系电话:0431-85583364、13039300929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186号
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B座1217室
邮 编:130022
附件: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