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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时间:2007-02-11    点击:[]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校风、传承我校“启古纳今、厚德精术”的校训,培养热爱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求实、锐意创新、乐于奉献的高层次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浮躁虚假现象,特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2、追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
3、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6、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长春中医药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长春中医药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三年之内署名“长春中医药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应该经过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7、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
4、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3、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5、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四、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并按《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为研究生处。
4、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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