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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28    点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年。

二、我校在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申请与资格确认、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环节中实施分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学习

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考核修满学分。未修满学分者(除中医硕士分流至学术型研究生外),须补修相关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延期一年毕业,并在申请学位时须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位课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一门重修不及格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并延期一年毕业。

2.论文开题

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经开题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能通过者,可在半年内重新开题,但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再次评议仍未能通过者,可申请延期毕业或退学。

3.中期考核

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末通过中期考核,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凡未参加中期考核及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中期考核,且其研究生学位论文自动列入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行列;两次考核未参加或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4.学位申请与资格确认

研究生应在第六学期进行学位申请与资格确认,未按学校要求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实验记录或临床病例资料不符合学校要求,学分未修满,课题计划书、研究生培养手册不符合学校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考核未达到学校要求等,未能达到学校学位申请条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5.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进行学位论文评阅。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硕士研究生论文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2名专家评阅论文,如有2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博士研究生论文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5名专家评阅论文,如有2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6.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答辩委员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能通过答辩,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毕业当年未通过论文答辩,但其他培养环节均达到要求者,可在一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新申请论文答辩,通过者可补授其相应学位、学历证书。

三、临床医学硕士、中医硕士的特殊分流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吉林省七部门《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吉卫联发2014〕47号)文件精神,为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处理办法如下:

1.在规定培养期限内未完成要求学分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可延期重修相关课程或肄业或退学,重修相关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者,可准予其毕业并申请学位。

2.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中医硕士可以根据研究生意愿,允许其申请转入相同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须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完成各培养环节、完成学分要求者可按期毕业;临床医学硕士可转入相应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须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

3.第三学年仍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医学硕士、中医硕士仍可按第二学年分流渠道处理,但至少须延期一年毕业及申请学位,延期期间须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及学分要求临床医学硕士、中医硕士均可申请延期或结业或退学,申请延期者当年不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不能申请学位。延期培养期间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达到考核要求者,可重新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结业考核和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延期期间仍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未达到考核要求者,只准予其结业。

4.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分要求,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但暂不授予其学位。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授相应学位;若毕业后三年内仍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学校则不再授予其相应学位。

5.研究生院于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组织各学院受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的分流申请,分流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各学院负责受理分流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更换导师、补选课程等培养事宜。

6.境外研究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学位2016〕28号)执行。

四、分流处理结果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由研究生院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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