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中大校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2016年10月1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
2016年10月27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我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水平,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建立考核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按需设岗、择优上岗、竞争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应从学科建设、学术发展、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55岁以下中青年专家、教授为重点,尤其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为本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辅人员除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8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五年来学术成绩显著,学术水平居于国内相应学科领域的前列,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重点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1篇以上(含1篇)被SCI或EI收录,或副主编以上本专业国家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以上(含1部);中药学、药学类学科原则上须在此基础上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或E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申报者作为项目主持人获科研成果3项以上(含3项)或作为第一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长春中医药大学)1项以上(含1项)或获1项以上(含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科技奖励(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殊贡献奖、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科研类奖励要求为前十名,省级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4.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医疗工作,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兼职博士指导教师要求能为研究生提供较好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1项为课题负责人(兼职指导教师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级课题至少1项);近三年有不少于30万元的科研经费,且评审年内不少于10万元(兼职指导教师三年不少于100万元,评审年不少于50万,或在我校设立不低于30万元的研究生科研基金)。
5.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已优质地培养出三届硕士研究生,在校内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有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经历。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梯队,其中至少有一名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一名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
第五条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质量,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基层推荐、逐级审核、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基本条件”向学科提出申请,填写《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同时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课题合同书、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七条 该学科两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没有两位指导教师可从相关学科聘请)推荐。
第八条 各学科组成学科评议组,一般为7人,由本学科不参加申报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原则上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其中其他单位专家1人,若本学科专家人数不足可从校内相关学科聘请。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校学位办批准。
第九条 各学科评议组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将获得到会专家2/3以上同意的人选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即为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即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批准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达63岁一般不再招生;院士、国医大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973首席科学家、省或校终身教授可延长至70岁,超出年龄者经本人申报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经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后,可继续招生。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领导、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后的两年内未招生者,将取消资格,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改变学科、专业者需重新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外聘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根据实际需要、按指导教师遴选周期提出申请,经校学位办资格审查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管理办法与校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处拟定各学科点每年的招生数额,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学院。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本年度招生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招生简章上公布。一般一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1-2名计划内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导师,招生后方能聘任。
第二十条 培养博士研究生实施导师制和导师组制两种导师指导模式,导师组可在本学科、相关学科、相邻学科交叉,可由校内、校外已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作为副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定期组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习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定期进行学术讲座并完成一定的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18学时)。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要建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所在学院、学科带头人要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被解除正高级职称者;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3.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者;
4.不执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者;
5.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由于指导教师本人的原因,不能培养出合格博士研究生者;
6.学校组织评估考核及复审,确认其不再适合担任指导教师者。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指导教师资格者,三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申请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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